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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宏成
研究生(外文):
Hung-cheng Lin
論文名稱:
行動電信基地台設置之法制探討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f regulation of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s
指導教授:
江耀國
指導教授(外文):
Yao-Kuo Chiang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元智大學
系所名稱:
資訊社會學研究所
學門:
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學類:
社會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8
畢業學年度:
9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60
中文關鍵詞:
基地台
、
電磁波
、
立法草案
、
電信管理
、
建築管理
、
抗爭
、
通訊需求
外文關鍵詞:
mobile base station
、
electromagnetic wave
、
telecommunication regulation
、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
protest
、
communication necessity
相關次數:
被引用:
2
點閱:472
評分:
下載:0
書目收藏:0
我國在實施電信自由化之政策以來,電信產業在推展行動通信服務上,受限於民眾抗爭、建築相關法規及地方政府對行動電信基地台設置之限制,其種種因素,徒增電信業者之營運困擾外,也對通訊服務品質造成影響,在推動行動電信網路的建置形成莫大的阻礙。
為此本研究以:1、行動電信基地台之設置管理,是否為中央專屬之立法權限,抑或地方政府可立法管理之?;2、電信法與新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關係;3、若干地方政府與立法委員對基地台提出許多管理或修法草案版本,各版本之間對於管理之方式與寛嚴標準,差異極大,何等管理方式及寬嚴程度,屬於較合理可行的版本?為研究方向。用法律制度研究之方式,採文献研究及分析歸納為研究方法。
經分析歸納後,本研究結論為1、行動電信基地台之設置管理,係屬全國一致性者,為中央專屬之立法權限,地方政府不宜立法管理之。2、基於每部法律之立法精神與目的,因此關於公寓大廈住戶權力之行使,電信法不宜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3、為能保障行動通訊之服務品質,且能維護公寓大廈住戶之權利,基地台設置不宜過度限制,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之。
Taiwan is carrying out the policy of telecommunications liberalization. The industry of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has had a problem on installing base stations. Mobile companies often faced protests of inhabitants and their neighbors. 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and local governments also made it difficult to set up base stations.
This thesis is concluded with the following findings: 1.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ower to regulat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s belongs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not local governments. 2. Every law has its own purpose and mandate. Lawmakers should not pass provisions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to pre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nagement Act for Apartments and Buildings” to base stations. 3.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service quality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and to safeguard the inhabitant''s rights, installation of base station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agement Act for Apartments and Building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研究問題 4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 6
第一節 憲法上中央與地方權限 6
一、 權限劃分之意義與界限
二、 憲法的權限劃分規定
第二節 地方政府對電信管理之權限 9
第三節 地方政府對建築管理之權限 10
第三章 現行中央之法律規範:電信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2
第一節 電信法及子法 12
一、 電信法第32條對行動電信基地台之規範
二、 電信法第33條對行動電信基地台之規範
三、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二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第32條之關係13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舊法
二、 電信法於91年修正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
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新法
第三節 新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第32條之衝突 15
一、 法律施行日期
二、 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第四節 現行法制外的抗爭行為 16
一、 抗爭訴求原因
二、 抗爭形態
三、 基地台的相鄰之法律關係
第四章 立法草案類型之歸納與比較 24
第一節 立法草案類型歸納 24
第二節 通信需求 29
第三節 住戶影響 34
一、 影響健康因素
二、 影響都市景觀因素
第五章結論 47
參考文獻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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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委員正元等75名立委擬「行動通信基地台設置條例草案」,參見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6615號,94年11月16日。
陳委員根德等38名立委擬「電信法第32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見立法院第六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6502號,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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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ho.int/peh-emf/project/EMF_Project/e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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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ind.org.tw/find/home.aspx?page=many&id=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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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tida.org.tw/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http://www.wretch.cc/blog/tepu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排除侵害判決,裁判日期:91年06月14日,裁判字號88訴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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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排除侵害判決,裁判日期:92年10月07日,裁判字號91上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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