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
丁連財等編著,《現代用語百科》二版,台北:書泉,1997年。
方東美,《中國人生哲學》四版,台北:黎明文化,1982年12月。
早川,柳之元譯,《語言與人生》初版,台北:文史哲,1992年4月。
何勤華等撰,《法律名詞的起源(下)》初版,北京:北京大學,2009年1月。
杜維明,《人性與自我修養》初版,台北:聯經,1992年6月。
沈宗靈,《法理學》二版,頁425-440,台北:五南,2007年10月。
孟廣厚,《人性與心理》第2版,頁90-91,台北:三民,1983年1月。
孫懿華,《法律語言學》初版,湖南:湖南人民,2006年12月。
陳波,《邏輯學》初版,台北:五南,2004年10月。
梅貽寶等撰,摩爾(Moore, Charles, A.)編著,東海大學哲學系私立編譯,《中國人的心靈》初版,台北:聯經,1984年(民73)。
張素貞,《《韓非子》思想體系》初版,台北:花木蘭文化,2009年3月。張正修,《為脫華而寫的西洋哲學史(一)—古代希臘與中世紀哲學》初版,
台北:台灣教授協會,2005年4月。
曾漢塘,《趣味邏輯》初版,台北:國立空中大學,2006年8月。
慈誠羅珠堪布,《佛教—迷信or智信?!》初版,台北:喇榮文化,
2008年6月。
黃建輝,《法律闡釋論》一版,台北:學林文化,2000年1月。
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初版,台北:元照,2007年3月。
楊日然,《法理學》初版,台北:三民,2005年10月。
楊秀宮,《孔孟荀禮法思想的演變與發展》初版,台北:文史哲,
1990年8月。
廖義銘,《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初版,台北:唐山,1997年10月。
劉紅嬰,《法律語言學》二版,北京:北京大學,2007年2月。
鄔昆如,《中世哲學趣談》,三版,台北:東大圖書,1994年3月。
蔡仁厚,《孔孟荀哲學》初版,台北:學生,1984年。
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初版,台北:允晨文化,1998年7月。
傅偉勳,《西洋哲學史》八版,台北:三民,1986年8月。
二、學位論文
王照宇,《理性論證與詮釋權力》,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9年。
王效文,《法、論證與修辭學—Chaim Perelman新修辭學法理論之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朱灼文,《社論的論證結構分析》,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張鈺光,《「法律論證」構造與程序之研究》,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博士論文,2001年。
三、期刊論文
李念祖,〈法官與人民的法律感情〉,《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1期,2002年,頁95-125。
陳妙芬,〈Rechtsfindung:「法律發現」的正確性與真實性(一)〉,
《月旦法學雜誌》第64期,2000年9月,頁172-174。
陳惠馨,〈談「案例教學法」—以玻璃娃娃案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49期,2007年10月,頁106-120。
〈案例教學法的經驗分享〉,收於: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2007年6月2日所舉辦的《女性主義法學教學工作坊》之書面資料
(未出版)。
譯〈法律與語言—歸責作為溝通的過程〉,收於:Kaufmann,
Arthur,《法律哲學》(Rechtsphilosophie) (德漢對照),
劉幸義等譯。台北:五南,2000年4月,頁107-133年。
陳顯武,〈論條件式規範之邏輯特性—由法學的觀點出發〉,《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1期,2004年3月,頁49-178。
〈Perelman之新修辭學理論及其法學論證之運用〉,國科會計畫
成果報告,NSC-86-2414-H-002-009,1997年。
〈法律推理與邏輯程式化〉,《政大法學評論》第56期,1996年
12月,頁295-317。
郭玲惠,〈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6期,
2006年8月,頁10-11。
黃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5期,
2006年7月,頁14-15。
黃建輝,〈從語言的使用看法律的詮釋〉,《律師通訊》,197期,1996年,頁79-82。
楊益誠 王勁力,〈法學三段論的省思—法學理性的基礎?〉,《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2月,頁1-54。
竹下賢,〈現代日本法律漢字用語之建立及其他法律文化之繼受〉(中文版),
收錄於:劉幸義主編,《東亞法律漢字用語之整合》初版,
台北:新學林,2007年9月,頁77-92。
顏厥安,〈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政大法學評論》第52期,1994年12月,頁33-58。
〈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下),
《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1995年6月,頁1-44。
〈法、理性與論證—Robert Alexy 的法論證理論〉,收錄於:
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台北:允晨文化,2003年,
頁95-212。
貳、外文文獻
一、專書
Aldisert, Ruggero J.,唐欣偉譯,
《法律的邏輯》(Logic for Lawyers)初版,台北:商周,2005年1月。
Alexy, Robert,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Die Theorie des rationalen Diskurses als Thoerie d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 3 Aufl., Frankurt am Main, Germany: Suhrkamp Verlage, 1996
Chadwick, Henry,黃秀慧譯,
《奧古斯丁》,台北:聯經,1987年3月。
Gast, Wolfgang,
Juristische Rhetorik: Auslegung, Begründung, Subsumtion, 2.
überarb. u. erweit. Aufl. – Heidelberg, v. Decker, 1992.
Hobbes, Thomas, 朱敏章譯,
《利維坦》(Leviathan),台北:台灣商務,2002年9月。
Kaufmann, Arthur,劉幸義等譯,
《法律哲學》(Rechtsphilosophie)初版,台北:五南,2000年4月。
Lakoff, George & Johnson, Mark,周世箴譯注,
《我們賴以生存的譬喻》(Metaphors We Live By)初版,
台北:聯經,2006年3月。
Machiavelli , Niccolò,閻克文譯,
《君主論》(The Prince),台北:台灣商務,1998年11月。
Wank, Rolf,
Die juristische Begriffsbildung - München: C.H.Beck, 1985.
包達理(Eugène Portalié),劉俊餘譯,
《奧斯定思想概論》初版,台南:聞道,1985年10月。
長尾龍一著,陳才崑/黃源盛譯注,
《人性觀與法哲學》(中日文對照)第一版,台北:商鼎文化,1997年3月。
二、期刊論文
Braun, Johann, Über die Unliebtheit des Juristen, JuS 4/1996, 287, 290.
Großfeld, Bernhardt, Rechtsdogmatik/Rechtspolitik, JZ 23/2003, 1149, 1154.
Hoerster, Norbert, Die rechtsphilosophische Lehre vom Rechtsbegriff , JuS 3/1987,
181, 188.
Schnapp, Friederich E., Von der (Un-)Verständlichkeit der juristensprache, JZ 10/2004, 474,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