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陳明燦、林志昌,〈共有土地判決分割之法律經濟分析〉,《月旦民商法雜誌》,13期,頁80-97(2006年9月)。
[2] 陳明燦,〈共有土地分割效力之探析—簡論民法第八二四條之一〉,《台
灣法學雜誌》,149期,頁84-89(2010年4月)。
[3] 吳明軒,〈試論不動產分割之訴〉,《月旦法學雜誌》,81期,頁77-91(2002年2月)。
[4] 鄭冠宇,〈民法物權編關於「共有」部分之修正簡析〉,《月旦法學雜誌》,168期,頁59-62(2009年5月)。
[5] 蘇永欽,收錄於「走入新世紀的私法自治」,頁326 (2002)(引用最
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71號判例、74年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6] 蘇永欽,再談共有物分割的問題(尋找新民法,頁466(2008),引用最高
法院80年台上字1109號判決、88年台上字1887號判決)
[7] 蘇永欽,〈全輸的共有物分割制度〉,《台灣法學雜誌》,155期,頁
38(2010年7月)(討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
[8] 溫豐文,〈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法/最高院九八台上二零五八〉,《台
灣法學雜誌》,160期,頁169-172(2010年9月)。
[9] 陳明燦,〈數人共有數筆土地之分割問題—最高法院九七年台上字第一零一三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118期,頁196-201(2008年12月)[10]資料來源:司法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法源法律網之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11].鄭冠宇,《民法物權》,頁291(2010)。引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
字第二二五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
字第一八一六號判決。
[12].引用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二○五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二六三七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八七九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六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
九七五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八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
0九一號判決。
[13].引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
第七○六、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九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
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八號判決。
[14].引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
二二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