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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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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子峰
研究生(外文):
LIN,TZU-FENG
論文名稱:
戲謔仿作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Parody
指導教授:
曾淑瑜
指導教授(外文):
TSENG, SHU-YU
口試委員:
甘添貴
、
劉秉鈞
、
曾淑瑜
口試委員(外文):
GAN, TIAN-GUI
、
LIU, BING-JUN
、
TSENG, SHU-YU
口試日期:
2020-01-10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20
畢業學年度:
108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91
中文關鍵詞:
戲謔仿作
、
重製行為
、
改作行為
、
刑事責任
、
除罪化
外文關鍵詞:
Parody
、
Reproduction
、
Adaptation
、
Criminal Liability
、
Decriminalization
相關次數:
被引用:
2
點閱:618
評分:
下載:95
書目收藏:2
利用他人著作並進行嘲諷與批判之戲謔仿作行為,廣泛存在於現代社會中,尤其現代科技與資訊快速發展,一般人能夠輕易地利用他人著作製作出各種戲謔仿作,因此即引發許多法律上之問題,甚至更涉及許多犯罪與刑事責任之問題。於著作權法上,戲謔仿作行為可能涉及重製罪、改作罪與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犯罪。而於刑法上,戲謔仿作行為可能涉及妨害名譽之犯罪。然而,戲謔仿作行為是否確實會構成此等犯罪,以及是否有必要以刑事責任處罰此種行為,即為本文探討之重點。本文主要探討此等犯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相關問題。由於戲謔仿作行為通常具有批判性、諷刺性與評論性,係表達出行為人之自身信念、想法與意見,更是藝術表達方式之一種,自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如以刑事責任處罰戲謔仿作行為,即可能影響人民言論之自由表達,更可能阻礙文化之發展而違反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了保障著作人之私益外,更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與促進文化發展之公益考量。此外,戲謔仿作行為所涉及者係著作權法上之改作行為,改作行為與重製行為並不相同,改作行為有增添行為人自己之創作性表達,具有一定之社會價值,重製行為則否。本文因此認為戲謔仿作行為以及著作權法之改作行為並不適合以刑罰加以處罰,否則將侵害言論自由並阻礙文化發展。
Parody is the act of using another person's work for ridicule and criticism. Becaus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parody is widespread in modern society. People can easily use other people's work to create various parodies, thus causing many legal problems, and even more related to crime and criminal liability. In the Copyright Law, the act of parody may involve the crime of reproduction, adaptation, and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the author's moral rights.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act of parody may involve the crime of offenses against reputation.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se crimes and the fair use. Because the act of parody is usually critical and ironic, it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actor's own beliefs, thought and opinions. It is also a form of artistic expression. Therefore, the act of parody should be protected by freedom of Speech. If the act of parody is considered a crime and is punished by the laws, it may infringe on the people's freedom of Speech, and may even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Copyright Law, in addition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uthors with respect to their works, is also to balance different interests for the common good of society,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culture. The act of parody is the adaptation in Copyright Law. The adapta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reproduction in Copyright Law. The adaptations have added the creative expression of the actors, and therefore have social value, but the reproductions do no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act of parody is not suitable for punishment.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3
第二項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戲謔仿作行為之刑事責任 7
第一節 戲謔仿作之定義 8
第二節 本文探討之戲謔仿作範圍 9
第三節 戲謔仿作行為所涉及之刑事責任 12
第一項 我國法 12
第二項 外國法 13
第三項 我國法與外國法之比較 15
第四節 戲謔仿作行為之基本權衝突 17
第一項 著作權人之基本權 18
第二項 戲謔仿作行為人之基本權 19
第三項 雙方基本權之權衡 24
第五節 戲謔仿作行為之刑罰妥適性 26
第六節 戲謔仿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 28
第一項 衍生著作之定義 28
第二項 違法改作之衍生著作 30
第七節 案例介紹 34
第一項 日本高分少女漫畫事件 34
第二項 谷阿莫影片事件 38
第八節 小結 41
第三章 戲謔仿作行為所涉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罪 43
第一節 重製罪與改作罪之保護法益 43
第一項 重製罪之保護法益 44
第二項 改作罪之保護法益 49
第二節 構成要件 50
第一項 重製罪之構成要件 51
第二項 改作罪之構成要件 58
第三項 重製行為與改作行為之區別 80
第三節 合理使用 82
第一項 合理使用之定位 82
第二項 戲謔仿作之合理使用討論 87
第三項 日本法之引用規範 106
第四項 案例分析 113
第四節 改作罪之除罪化探討 126
第五節 小結 136
第四章 戲謔仿作行為所涉及之侵害人格權犯罪 139
第一節 侵害人格權犯罪之保護法益 139
第一項 刑法名譽法益 139
第二項 侵害姓名表示權罪之保護法益 145
第三項 侵害禁止不當變更權罪之保護法益 147
第二節 構成要件 152
第一項 侵害姓名表示權罪之構成要件 152
第二項 侵害禁止不當變更權罪之構成要件 156
第三項 與妨害名譽罪之比較 162
第三節 違法性 164
第四節 谷阿莫影片事件之分析 165
第五節 侵害姓名表示權罪之除罪化 169
第六節 小結 17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75
第一節 結論 175
第二節 建議 179
參考文獻 181
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著作(依著者姓氏筆畫排列)
1、王皇玉,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
2、甘添貴,刑法各論(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
3、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
4、余振華,刑法總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
5、吳信華,憲法釋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
6、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9月。
7、王士帆、王玉全等人譯,何賴傑、林鈺雄審譯,德國刑法典,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6月。
8、林東茂,刑法總則,一品文化出版社,2018年5月。
9、林東茂,刑法分則,一品文化出版社,2018年9月。
10、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自版,2005年9月。
11、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9月。
12、林書楷,刑法總則,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
13、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9月。
14、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9月。
15、林洲富,著作權法:案例式,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
16、柯耀程,刑法總則,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
17、陳子平,刑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9月。
18、陳子平,刑法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9月。
19、陳新民,憲法導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0月。
20、許育典,憲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4月。
21、許育典,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6月。
22、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
23、許澤天,刑法各論(二):人格法益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
24、曾淑瑜,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
25、曾淑瑜,圖解知識六法:刑法總則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
26、楊智傑,智慧財產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
27、楊智傑,美國著作權法:理論與重要判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5月。
2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歷年著作權法規彙編專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年5月。
29、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
30、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9月。
31、謝明洋、馮震宇、陳家駿、陳逸南、蔡明誠合著,著作權法解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5月。
32、蕭雄淋,著作權法實務問題研析,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
33、蕭雄淋,著作權法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
34、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7月。
35、簡啟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9月。
36、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Ⅰ),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2014年5月。
37、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Ⅱ),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2014年5月。
二、專書論文(依著者姓氏筆畫排列)
1、王敏銓,美國法的合理使用,著作權合理使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9月。
2、李筱苹,混搭創作與合理使用,著作權合理使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9月。
3、林利芝,從KUSO創作探討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爭議,著作權合理使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9月。
4、高金桂,論刑法對個人名譽保護之必要性及其界限,甘添貴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第二卷),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3月。
5、陳皓芸,改作權侵害之認定,智慧財產法院10週年紀念:智慧財產論文集,2018年11月。
6、陳皓芸節譯,知財高裁平成22年10月13日判時2092号136頁(平22(ネ)10052号)﹝美術品鑑定証書事件﹞,著作權國際案例選譯彙編,司法院,2017年12月。
7、熊誦梅,變調的涼山情歌—解開衍生著作的緊箍咒,著作權合理使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9月。
三、期刊文獻(依著者姓氏筆畫排列)
1、王怡蘋,公開發表權之保護與限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8卷第2期,2019年6月。
2、王怡蘋,戲謔仿作(Parodie)與著作權保護,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11卷第1期,2013年6月。
3、王敏銓,著作人格權之負面效果與合理使用-伯恩公約與美國法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111期,2004年8月。
4、甘添貴,刑法之謙抑思想,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1997年5月。
5、古承宗,重新檢視擅自重製罪之解釋與適用,東吳法律學報,第23卷第3期,2012年1月。
6、李聖傑,也論刑法對於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評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116號,月旦裁判時報,第4期,2010年8月。
7、吳耀宗,網路上之複製行為與侵害著作權之擅自重製罪,法令月刊,第52卷第9期,2001年9月。
8、吳志強,出口成「髒」罰不罰?-從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衝突再探公然侮辱罪之界限,台灣法學雜誌,第280期,2015年9月。
9、林昱梅,藝術自由與嘲諷性模仿之著作權侵害判斷,成大法學,第7期,2004年6月。
10、林琬珊,妨害名譽罪與負面標籤,月旦刑事法評論,第9期,2018年6月。
11、林利芝,教學講義找麻煩,合理使用費思量—評析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07期,2012年7月。
12、林慈偉,如果小三不是「賤人」,那什麼才是「賤人」?-評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0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法令月刊,第65卷第8期,2014年8月。
13、姚信安,雙魚羅生門:論美術著作之抄襲-從智慧財產法院一○○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217期,2013年5月。
14、胡心蘭,轉化才是王道?論合理使用原則轉化性要素之適用與影響,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53期,2018年1月。
15、柯耀程,檢視刑法誹謗罪之正當性—從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與新新聞案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111期,2004年8月。
16、高嘉鴻,日本2018年著作權法修正權利限制規定概要,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45期,2019年5月。
17、張瑞星,從美國法院案例談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轉化利用測試,科技法律評析,第2期,2009年6月。
18、張瑞星,論嬌蕉包轉印愛馬仕柏金包外觀之著作權侵權爭議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辯,科技法律評析,第5期,2012年12月。
19、許忠信,論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審酌因素-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五號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88期,2010年12月。
20、許育典、封昌宏,政府採購文化藝術表演活動的法制爭議—以百年國慶音樂劇夢想家案為例,中原財經法學,第 36 期,2016年6月。
21、章忠信,著作權侵害之鑑定,月旦法學雜誌,第190期,2011年2月。
22、張麗卿,刑法對誹謗言論的合理規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5卷第4期,2016年12月。
23、黃榮堅,個人使用下載 MP3 檔案的刑事責任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3期,2001年6月。
24、黃致穎,論著作權法第17條「致損害其名譽」要件之妥當性,國立高雄大學法學論叢,第12卷第2期,2017年3月。
25、黃絜,論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醜化權保障規定之「著作人之名譽」,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79期,2013年11月。
26、曾勝珍、黃鋒榮,著作人格權之研究—以我國與美加實務為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第19期,2009年9月。
27、葉茂林,評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同一性保持權」修正草案,月旦法學雜誌,第26期,1997年7月。
28、楊智傑,粉絲創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93期,2015年1月。
29、劉靜怡,「言論自由」導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6期,2004年12月。
30、蔡蕙芳,著作權法第九一條擅自重製罪之刑法架構分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0期,2007年11月。
31、蔡蕙芳,數位時代個人使用之刑罰問題-兼評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六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第98期,2007年8月。
32、蔡聖偉,財產犯罪:第一講 概說:所有權犯罪與侵害整體財產之犯罪(下),月旦法學教室,第70期,2008年8月。
33、謝銘洋,衍生著作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台灣法學雜誌,第338期,2018年2月。
34、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發展專題回顧:近年來我國智慧財產判決回顧,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2016年11月。
35、謝銘洋,智慧財產權在保護上之排他性,月旦法學雜誌,第87期,2002年8月。
36、蕭宏宜,以刑法保護著作權?,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2007年3月。
37、蕭雄淋、張雅君,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姓名表示權例外之立法理論與實務,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15期,2016年11月。
38、謝庭晃,論刑法對名譽感情的保護,刑事法雜誌,第50卷第3期,2006年6月。
四、網路資料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3141729061.pdf(最後閱覽日期:2019年9月20日)。
貳、日文文獻
一、專書著作(依著者姓氏筆畫排列)
1、川端 博,刑法總論講義,第3版,成文堂,2013年4月。
2、大谷 實,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4版,成文堂,2012年5月。
3、大谷 實,刑法講義各論,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8年3月。
4、大塚裕史、十河太郎、塩谷 毅、豐田兼彥,基本刑法Ⅱ各論,第1版,株式会社日本評論社,2015年4月。
5、大塚裕史,刑法総論の思考方法,第4版,早稲田経営出版,2012年4月。
6、山口 厚,刑法總論,第2版,有斐閣,2008年3月。
7、山口 厚,刑法各論,補訂版,有斐閣,2006年2月。
8、小倉秀夫、金井重彥,著作権法コンメンタール,第1版,レクシスネクシス・ジャパン株式会社,2013年5月。
9、三山裕三,著作権法詳説—判例で読む15章,第9版,レクシスネクシス・ジャパン株式会社,2013年1月。
10、井田 良,講義刑法学‧総論,第1版,有斐閣,2008年12月。
11、井田 良,講義刑法学・各論,第1版,有斐閣,2016年12月。
12、中山信弘,著作権法,第2版,有斐閣,2014年10月。
13、今井猛嘉、小林憲太郎、島田聰一郎、橋爪 隆,刑法各論,第2版,有斐閣,2013年4月。
14、半田正夫,著作権法案内,第1版,勁草書房,2014年7月。
15、団藤重光,刑法綱要各論,第3版,創文社,1990年7月。
16、作花文雄,詳解著作権法,第5版,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2018年3月。
17、斉藤 博,著作権法概論,第1版,勁草書房,2014年12月,頁82-83。
18、芦部信喜,憲法学Ⅲ人権各論(1),增補版,有斐閣,2000年12月。
19、岡村久道,著作権法,第1版,株式會社商事法務,2010年11月。
20、松原芳博,刑法總論,第1版,株式会社日本評論社,2013年3月。
21、浅田和茂,刑法総論,第1版,成文堂,2005年6月。
22、前田雅英,刑法各論講義,第5版,東京大学出版会,2011年12月。
23、高林 龍,標準著作権法,第2版,有斐閣,2013年12月。
24、茶園成樹,著作権法,第1版,有斐閣,2014年4月。
25、堀內捷三,刑法總論,第2版,有斐閣,2004年4月。
26、齋藤信治,刑法総論,第6版,有斐閣,2008年5月。
二、其他文獻(依著者姓氏筆畫排列)
1、小泉直樹,表現の自由、パロディ、著作権,ジュリスト,第1395号,2010年3月。
2、山本隆司,類似性(1)—総論〔江差追分事件:上告審〕,別冊ジュリスト著作権判例百選,第231号,2016年12月。
3、山本隆司,「チーズはどこへ消えた?」事件─東京地裁平成13年12月29日決定,コピライト,第492号,2002年4月。
4、山內貴博,引用,ジュリスト,第1449号,2013年1月。
5、木下昌彥、前田 健,著作権法の憲法適合的解釈に向けて:ハイスコアガール事件が突き付ける課題とその克服,ジュリスト,第1478号,2015年4月。
6、木下昌彥、前田 健,著作権法の憲法適合的解釈に向けて:ハイスコアガール事件が突き付ける課題とその克服,著作権、表現の自由、刑事罰研討會,明治大学知的財産法政策研究所主辦,2015年3月。
7、伊藤 真,具体的事例から見る日本におけるパロディ問題,パテント,第66卷第6期,2013年4月。
8、西森菜津美,表現の自由と著作権—パロディ表現物に関する憲法学的検討,立命館法政論集,第6号,2008年5月。
9、吉原裕樹,表現の自由と著作権,月刊大阪弁護士会,第147号,2017年3月。
10、志賀典之,氏名表示権と公正な慣行,別冊ジュリスト著作権判例百選,第231号,2016年12月。
11、金子敏哉,二次創作と著作権法,法学教室,第449号,2018年2月。
12、青木大也,著作権法におけるパロディの取扱い,ジュリスト,第1449号,2013年1月。
13、前田 健,著作権法の設計─円滑な取引秩序形成の視点から,しなやかな著作権制度に向けて─コンテンツと著作権法の役割,株式会社信山社,2017年4月。
14、柴野相雄、稻垣勝之,翻案權,ジュリスト,第1450号,2013年2月。
15、飯田 圭,著作者人格権—同一性保持権を中心に,ジュリスト,第1452号,2013年4月。
16、福井健策,引用(1)—鑑定証書への添付〔絵画鑑定証書事件:控訴審〕,別冊ジュリスト著作権判例百選,第231号,2016年12月。
17、横山久芳,著作権法:「パロディ」から考える著作権法入門,法学教室,第380号,2012年5月。
18、横山久芳,翻案の判断方法,ジュリスト,第1453号,2013年4月。
19、横山久芳,引用規定の解釈のあり方とパロディについて,しなやかな著作権制度に向けて─コンテンツと著作権法の役割,株式会社信山社,2017年4月。
20、橋本阿友子,メロディと引用,ジュリスト,第1536号,2019年9月。
三、英文文獻
1、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464 U.S. 417(1984).
2、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prises.,471 U.S. 539(1985).
3、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510 U.S. 569(1994).
4、Dr. Seuss Enterprises, L.P. v. Penguin Books USA, Inc., 109 F.3d 1394(9th Cir. 1997).
5、Leibovitz v. Paramount Pictures Corp., 137 F.3d 109(2d Cir. 1998).
6、Mattel Inc. v. Walking Mountain Prods., 353 F.3d 792(9th Cir. 2003).
7、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v. RDR Books, 575 F.Supp.2d 513(2008).
8、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2d Ci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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